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能拒赔吗?
作者:叶俊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511136333
现执业于: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
服务地区:成都及周边地区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10
直接回答
未如实告知,不等于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拒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至少需要把几个问题说清楚:投保时保险公司具体问了什么,投保人是否知道相关事实,未告知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相关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此外,保险公司不能在没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直接把“未如实告知”当成拒绝赔偿的唯一理由。具体案件还要区分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告知事项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是否已经知道相关事实并继续收取保费,以及完整投保材料能否证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
本文主要讨论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中常见的健康告知、既往病史和就诊记录争议。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团体保险的告知范围和合同条款可能不同,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另行判断。
先看保险公司问了什么
如实告知义务不是无限延伸的“什么都要主动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和内容存在争议的,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还规定,投保人只对其明知的相关情况承担告知义务。
所以,审查“未如实告知”时,第一步不是先看投保人有没有一段没有写进投保单的病史,而是先找出投保时的完整询问内容:
- 是否询问过去一定期间内的住院、手术或检查。
- 是否询问特定疾病、症状或异常指标。
- 是否询问是否被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
- 是否询问是否曾被拒保、加费或延期承保。
- 询问是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两者均有。
- 电子投保页面是否完整展示过问题和选项。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就某一事实提出具体询问,或者只用非常概括的表述要求投保人自行判断全部健康信息,相关告知范围和拒赔基础就需要进一步审查。
判断未如实告知,要拆成五个问题
问题一:投保人是否真的知道该事实?
“未告知”首先要建立在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投保人没有看过的检查结果、没有被告知的诊断结论、尚未发生的未来疾病,不能简单与明知的既往病史等同。
需要结合病历、检查报告、医生告知、就诊记录、缴费记录和投保时的沟通材料,判断投保人当时是否知道该事实,以及知道到什么程度。
例如,体检报告中出现一个专业指标异常,但医生没有告知投保人,也没有进一步诊断结论时,投保人是否已经“明知”该异常的性质和意义,不能只看报告上有没有一串数字。
问题二:保险公司是否问到了具体事项?
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纸质投保单、电子投保页面、电话回访录音和代理人填写记录,都是判断询问范围的重要材料。
如果问题是“近五年是否住院超过三天”,通常需要围绕住院事实和时间范围判断;如果问题只是“是否患有重大疾病”,还要结合条款定义、投保页面解释和投保人对相关诊断是否有合理理解。
当保险公司用一个宽泛问题覆盖大量不同疾病、症状和检查结果时,不能当然把所有未填写事项都认定为违反告知义务。
问题三:未告知属于一般疏忽、重大过失还是故意?
《保险法》第十六条针对的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一般性的轻微疏忽,不能当然产生与故意隐瞒相同的后果。
主观状态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例如:
- 投保人是否曾经被明确诊断并长期治疗。
- 是否在投保前刚刚住院或接受重大检查。
- 是否在问卷中对同一事实作出相反陈述。
- 是否存在代理人代填、提示不清或诱导填写。
- 投保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理解错问题范围。
- 未告知事实是否与投保时的其他材料明显冲突。
保险公司不能只因为投保人在多年以前有一次普通就诊,就自动推定其具有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
问题四:未告知是否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
即使存在未告知,也要继续看该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个判断通常需要结合保险产品、核保规则、风险等级、健康告知内容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意见。
保险公司如果主张“如果当时知道就不会承保”或“必然会加费”,应当说明这种判断与具体询问事项、产品规则及核保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只用事故发生后才形成的调查结论,替代投保时的核保判断。
对于重大过失情形,还要继续审查未告知事项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未告知事项与事故没有关联,或者对事故发生没有实质影响时,拒赔理由可能需要重新评价。
问题五:保险公司是否依法行使解除权?
未如实告知争议中,保险公司主张的通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拒赔”,而是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行使合同解除权,再据此处理保险事故责任。
需要核对:
- 保险公司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 是否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
- 合同成立是否已经超过两年。
- 是否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解除通知。
- 解除通知写明的事实和条款是否与诉讼或理赔阶段主张一致。
保险公司如果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实,仍然继续收取保费,可能影响其之后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却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相关拒赔理由也需要审查。
故意和重大过失,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
故意未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达到影响承保或费率的程度,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但“故意”不能只由事故发生后存在一项未披露事实推导出来,还需要结合询问内容、投保人知情情况、填写过程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保险公司也可能依法解除合同。但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还要审查未告知事项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在符合相应条件时,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此,故意和重大过失不能混为一谈,保险公司也不能只证明“没有填写”,就跳过主观状态和事故影响这两层判断。
“直接拒赔”和“解除合同后处理”有什么区别?
这是实务中很重要的程序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通常需要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行使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和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除外。
所以,收到拒赔通知时要看它写的是:
- 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 仅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因此不承担责任。
- 以免责条款为依据拒赔。
- 以疾病不属于保障范围为依据拒赔。
- 同时主张多项理由,但没有说明各理由之间的关系。
不同表述对应不同法律审查路径。不能把“拒赔函里写了未如实告知”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已经完成合法解除。
“两年不可抗辩”也不能只看日期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这条规则通常用于限制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解除权、在事故发生后突然以投保时告知问题否定合同效力。但具体案件仍需核对:
- 合同成立日和合同效力恢复日如何确定。
- 保险事故发生日是否已经超过相应期间。
- 保险公司主张的是解除权、免责条款还是其他拒赔理由。
- 投保时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欺诈或其他影响规则适用的特殊事实。
因此,不能只拿保单首页的日期就得出结论,也不能因为保险公司在两年后发出拒赔函,就当然认定所有争议都已经解决。
六种常见情形怎么判断?
| 常见情形 | 重点审查方向 | 可能影响 |
|---|---|---|
| 健康告知问卷没有问到该疾病 | 是否存在具体询问,保险公司能否证明询问范围 | 未必构成违反告知义务 |
| 投保人不知道检查异常 | 是否实际知情,医生是否告知,材料是否足以证明 | 主观过错可能存在争议 |
| 投保人知道病情但问题理解不清 | 问题表述、页面提示、代理人说明和填写过程 | 需要区分一般误解与重大过失 |
| 保险公司知道相关病史后仍收取保费 | 保险公司何时知道、知道程度和后续行为 | 可能影响解除权行使 |
| 未告知疾病与本次事故无关 | 事故发生原因、疾病关联性和核保影响 | 重大过失情形下拒赔基础需进一步审查 |
| 拒赔函只写“未如实告知” | 是否依法解除、解除时间和具体事实 | 不能当然视为完成合法解除 |
以上只是初步审查框架。最终判断仍要以完整投保材料、病历、拒赔函和保险公司核保理赔记录为基础。
投保人可以怎样审查拒赔理由?
第一步:取得完整健康告知材料
不要只看自己当时记得的问题。应尽量取得纸质投保单、电子投保页面截图、健康告知问卷、录音录像、电话回访记录和代理人填写记录。
第二步:把每一项未告知事实单独列出
将保险公司提出的每一项未告知事实分别列明:发生时间、诊断名称、是否治疗、投保人是否知道、保险公司问了什么、投保人当时如何回答。不要把多项疾病或多年就诊经历合并成一个笼统结论。
第三步:核对保险公司何时知道
重点检查理赔申请、病历授权、调查笔录、补充材料、核保记录和客服沟通。保险公司知道相关事实的时间,可能影响三十日解除期间的起算和弃权问题。
第四步:核对解除通知和拒赔函
查看保险公司是否明确行使解除权、解除日期是哪一天、依据哪一条款、对应哪一项告知事实,以及拒赔理由前后是否一致。
第五步:审查事项与事故的关系
如果保险公司主张重大过失,还要审查未告知事项是否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需要结合事故原因、诊断、治疗过程、保险责任和专业意见判断,不能只因为病名相同或部位相近就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第六步:保留沟通和理赔过程材料
保险代理人、客服、理赔调查人员曾经如何解释,保险公司是否先表示可以理赔、是否要求补充材料、何时改变口径,都可能影响对案件过程的还原。建议保存原始聊天记录、录音和完整邮件,不要只保留截取后的图片。
证据清单
投保和告知材料
- 投保单、保险合同和完整保险条款。
- 健康告知问卷及签名、勾选记录。
- 电子投保页面、弹窗、录音录像和电话回访记录。
- 保险代理人填写、解释和沟通记录。
- 体检报告、核保结论和承保通知。
医疗和知情材料
-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出院记录。
- 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和处方记录。
- 医生告知、复诊和治疗记录。
- 与投保时间、事故时间对应的医疗费用和支付记录。
理赔和解除材料
- 报案记录、理赔申请和补充材料通知。
- 保险公司调查笔录、授权书和调查结论。
- 书面拒赔函、解除合同通知和退费记录。
- 保险公司内部核保、理赔或复核意见中能够依法调取的材料。
沟通和程序材料
- 保险代理人、客服和理赔人员聊天记录。
- 电话录音、邮件、短信和 App 消息。
- 投诉、复核、调解和律师函材料。
- 收到拒赔函、解除通知或其他重要文件的日期证明。
FAQ
只要投保时漏填一项病史,保险公司就一定可以拒赔吗?
不一定。需要先看保险公司是否具体询问、投保人是否知道该事实、漏填属于什么主观状态,以及该事实是否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一般不能只凭“投保单上没有写”就完成全部判断。
保险公司没有问到的疾病,也必须主动告诉保险公司吗?
通常应先看询问范围。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以保险人询问为基础的告知规则,但具体保险产品和合同可能有不同表述。对于明显影响风险评价的事项,即使问题不清晰,也建议保留投保时的完整页面和沟通材料,再结合律师意见判断。
投保人不知道检查结果,还算未如实告知吗?
不能简单认定。应审查投保人是否实际收到报告、医生是否解释、报告是否明确形成诊断,以及投保时是否能够合理知道相关事实。保险公司需要结合证据证明告知义务违反的基础。
保险公司知道病史后还收保费,后来还能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吗?
可能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费,又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关键是保险公司何时知道、知道内容是否具体,以及后续收款行为是否能够证明其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不解除合同,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吗?
通常不能简单这样处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直接拒赔的情形作了限制。收到拒赔函后,应核对保险公司究竟是行使解除权,还是只作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表述。
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还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解除权作了限制,但仍需结合合同成立或复效时间、拒赔依据和是否存在特殊事实判断。不能只看一张保单日期,也不能把所有两年后的拒赔理由都视为同一种情况。
咨询前材料清单
如果需要就未如实告知、健康告知或保险拒赔问题咨询律师,建议先准备:
- 保险合同、保单首页和完整保险条款。
- 纸质或电子健康告知问卷。
- 电子投保页面、电话回访和录音录像。
- 投保前后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
- 医生告知、治疗和复诊记录。
- 理赔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和调查记录。
- 书面拒赔函、解除合同通知和退费记录。
- 与代理人、客服、理赔人员的沟通材料。
- 投诉、复核、调解或诉讼材料。
- 收到拒赔或解除通知的日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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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
叶俊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1136333,现执业于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主要办理保险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服务地区为成都及周边地区。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不同保险产品、健康告知内容、医疗事实、主观状态、事故原因和解除程序可能导致不同判断。具体案件需结合完整材料和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处理。如需处理个案,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咨询律师。